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王佳佳和赵依然系朋友关系,赵依然取得了购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当时赵依然没有能力购买该经适房,因此在2006年12月11日,王佳佳和赵依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赵依然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的1401号房屋购买资格以六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佳佳,由王佳佳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利,赵依然不再享有诉争房屋的任何权利。次日,王佳佳支付了赵依然好处费6万元。
2006年12月14日,赵依然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依然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的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6万元。当日,王佳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07年5月11日,诉争房屋交付,王佳佳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便实际入住并使用该房屋。2008年10月18日,该房屋下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赵依然,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2年12月11日,赵依然起诉王佳佳,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一审判决后王佳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2013年8月9日,赵依然起诉王佳佳腾房,法院支持了赵依然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佳佳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决。但王佳佳并未将诉争房屋腾退。
2015年4月11日,王佳佳将赵依然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赵依然返还其借名费、购房款及其他款项共计53万元,并赔偿自己因房屋价值上涨损失的227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等其他款项共计53.2万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增值差价损失198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依然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终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案件。
本案中,王佳佳起诉赵依然,是以转让经适房的合同为由起诉的,实质上从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看,双方已形成借名买房关系,且该借名买房关系已经经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无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依然应当返还王佳佳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法院在考虑到双方借名购买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后,结合王佳佳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赵依然拒绝履行并提起诉讼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等因素,认定赵依然的主观过错程度较大,因此判决赵依然赔付王佳佳因借名买房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房屋增值损失,于法有据。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认为,当下社会陷入的是一种金钱至上,膜拜金钱的风气,在如此风气之下,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亲情、道德、道义,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本栏目:深圳沙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