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安盟xxxx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现状情况的调查汇报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贵公司因江苏xx市建筑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牛xx诉兴安盟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及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案件后,本律师在兴安盟等各地经过3天的调查后,对xx公司的渊源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为使贵公司能够进一步对xx公司的遗留和善后问题如何处理作出决策性判断,现将具体情况一一列明如下(不限于诉讼这一种情况):
一、xx公司成立后的基本情况:
1、2002年11月5日兴安xxx公司与31名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xx公司,该公司经乌兰浩特xx会计师事务所xx验字(2002)第86号验资确认出资财产为14,172,000.00万元【其中:xx公司出资1393.4万元(该出资财产由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建工程等实物)、31名然人出资23.8万元(该出资于2002年11月4日存入中行乌兰浩特x行,账号为04866908094001)】。评估财产价值为14,718,195.86元【工商局档案材料包括:2002年11月15日乌兰浩特市xx会计师事务所根据2002年4月25日白城xx资产评估所乌兰浩特xx所xx分x字(2002)第8号、2002年12月29日(兴)名称预核内字(2002)第12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2年10月30日公司章程、、2002年11月13日乌兰浩特市xx会计师事务所乌x验字(2002)第86号验资报告、2002年11月13日股东出资清单、2002年11月4日中国银行现金存单、2002年11月12日乌兰浩特市xx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乌x华会审字(2002)第43号审计报告】。2002年11月20日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0115xxxxx7、法定代表人为马xx) (期限自2002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日),该公司成立后,又分别设立了乌兰浩特xx公司、科右中旗xx分公司、扎赉特旗xx分公司、突泉县xx分公司、阿尔山市xx分公司等5个分公司。
2、2004年8 年26日,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联合向兴安盟行署发文,要求将xxxx公司所属的、乌兰浩特市xx分公司、科右中旗xx分公司、扎赉特旗xx分公司、、突泉县xx分公司、阿尔山市xx分公司等5家分公司移交地方管理【2005年3月15日兴安盟xx公署委托内蒙古xx会计师事务所对该5个分公司及xx公司财产进行评估,经内xxx所评字(2005)第8号评估报告确认:截止2004年8月31日xxx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共有财产141,880,066.64元(其中:xx公司净资产为14,800.00元;乌兰浩特市xx分公司净资产为63,259,292.00元;科右中旗xx分公司净资产为18,279,616.00元;扎赉特旗xx分公司净资产为33,931,154.00元;突泉县xx分公司净资产为24,371399.00元;阿尔山市xx分公司净资产为2,023,805.64元】。
3、200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xxxxx公署以兴x函(2002)44号“复函”第三条强调:接收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应为有偿接受,但接收方不承担接收方的债权债务。
4、2004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xx公署向xx公司发文称:2004年8月26日xx公司、xx公司的来函已经收悉,要求派员办理有关交接事宜,同时表示协调接收方对被接收方的“合理债务”予以接收。
二、xx公司所属分公司的历史渊源状况
1、乌兰浩特xx分公司
⑴.2002年12月15日经乌兰浩特市xx局批准设立(注册号1522011xxxxxxxxx),经营地址:乌兰浩特市xxx(原造纸厂院内),注:没有查询到营业执照。
⑵.2004年9月8日乌兰浩特市xx政府向乌兰浩特xx工商局致函,证明在分公司原址重新注册乌兰浩特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04年9月10日乌兰浩特市xx政府向乌兰浩特xx工商局发函,同意乌兰浩特市xx分公司在原址重新注册xx公司,乌兰浩特市xx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时的现有财产进行验资,乌xx会验字(2004)第34号确认:截止2004年9月15日止,以其实物出资财产为600万元,该公司于2004年9月16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0xxxxxxx588(1—1)、经营期限自2004年9月16日至2014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石x】。
⑶.2004年11月29日乌兰浩特市xxxx经营公司将xx公司(即分公司)财产以国有资产形式出售给乌兰浩特xx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xx商贸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xx。
⑷.2007年8月4日乌兰浩特市xxxx有限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将该公司‘登报’注销【2007年10月12日白城xx资产评估事务所乌兰浩特分所以白xx报字(2007)第85号评估报告确认:截止2007年9月13日该公司财产为18,758,996.42元,评估目的为:“投资”(即评估的目的为重新注册)】。2007年10月6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注销后,未尽债权债务由股东石x承担。
⑸.2007年10月16日乌兰浩特市xxxx有限公司在原址将xx公司继续重新注册为乌兰浩特市(新)xx公司,股东除xx公司的石x外,又增加乌兰浩特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xx、经营期限200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石xx(石xx与石x应当为近亲属关系)、焦xx等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该公司由乌兰浩特市xx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以乌xx会验字(2007)第57号确认出资为2500万元(其中:xx公司实物出资1750万元、石x等3人货币出资750万元),2007年10月16日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石xx)经营期限200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
⑹.2010年6月21日(新)xx公司股东xx公司将在该公司的1750万元出资转让给石xx,石xx在该公司的出资占91%。2010年6月21日xx公司书面决定免除石xx的xx公司股东权利。
2、科右中旗热力分公司
⑴.2002年6月20日经xxxx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兴安盟科右中旗成立分公司。经科右中旗xx局批准,2002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22170xxxxxx),负责人为葛xx.
⑵.2005年8月26日科右中旗xx局没有进行‘登报’公告的情况下,以科右中旗xx公司未参加2004年度年检为由将该分公司《营业执照》吊销。
⑶.2005年10月13日科右中旗将吊销的分公司直接注册为科右中旗xxxx供热中心(以下简称xx供热中心),经兴安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科右中旗分所以xx验字(2005)第34号验资报告确认:由xxxxx局拨付50万元,截止2005年10月13日之前缴足【该中心在分公司原址进行重新注册】,该中心于2005年10月1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2211xxxxx3),法定代表人为包xx。
⑷.2006年12月15日xxxx中心将注册资金50万元,变更为2,975,000.00元【2006年11月20日由兴安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xx验字(2006)3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2005年12月31日增加注册资本2,474,660.89元,累计资本为2,974,660.89元;2006年11月20日兴安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xxx审字(2006)51号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05年12月末资产总额为5,248,047.96】;该中心2006年12月15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221xxxxxxx13),法定代表人为包xx。
⑸.2007年6月5日xxxx中心再次申请变更注册资金,将注册资金由2,975,000元,变更为10,597,831.51元。2007年5月31日科右中旗xxxx会计师事务所以右xxx验字(2007)第5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2006年12月31日增加新注册资本7,623,170.62元;2007年1月15日兴安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xxxxx审字(2007)第2号审计报告确认: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末,资产总额为1318万元。
3、扎赉特旗xxx分公司
⑴.2003年8月5日xx公司向扎赉特旗xx局申请设立分公司,2003年9月1日扎赉特旗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231xxxxxxx64,负责人为葛xx,分公司经营场所为xx公司无偿提供】。(分公司因未参加2004年度审验,被扎赉特旗xx局2005年9月18日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2月7日在‘xx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⑵.2006年9月15日分公司在原址重新注册扎赉特旗x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扎赉特旗xxxx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10月13日以xx验字(2006)第38号验资报告确认注册资金为100,000.00元,2006年10月1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23xxxxxxx6,法定代表人张xx,营业期限200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21日)。
⑶.2007年6月1日xx公司将注册资金由1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由泰来县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以实物出资273.3万元、货币出资516.7万元作为xxxx公司股东,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xx】共同出资xxxx有限公司。扎赉特旗xxxx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5月30日以xx验字(2007)第14号验资报告确认:注册资金为8,000,000.00元,2007年6月1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2320xxxxx6(1—1),法定代表人为张xx】。
⑷.2007年6月15日泰来xx公司将认缴的xxxx公司出资790万元,转让给黑龙江省泰来xx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张xx)。
⑸.2007年8月28日xxx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由xx公司变更为齐齐哈尔市xx投资集团扎赉特旗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集团公司)【xx投资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张xx,成立日期为2007年6月15日,公司章程为xx投资集团公司,目前,营业执照没有变更】。
4、突泉县xx分公司
⑴.2002年12月2日申请设立分公司,经突泉县xx局批准成立分公司(注册号15222417xxxxx58),负责人为陈xx。xx局仅提供了‘卷内文件目录’,该分公司成立前为:突泉县xxx厂【xx公司评估资产时,该分公司财产包括在xx公司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注:本次查询时,未能查询到分公司的登记材料,突泉县xx局以档案室漏水造成部分原始档案毁损为由,未能查找到原始登记材料。
⑵.2004年10月11日以卢xx等11名股东以实物出资在分公司原有的基础上重新注册成立了突泉县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04年10月11日乌兰浩特市xx会计师事务所突泉分所以xx验字(2004)第20号验资报告确认:注册资金600万元,2004年12月12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2422xxxxx5),法定代表人为卢xx】。
⑶.2005年6月20日xx公司由注册资金600万元,变更为15,410,000.00元【股东由11名自然人股东,变更增加突泉县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法人股。2005年6月20日兴安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xx验字(2005)第136号验资报告确认:新股东xx公司实物出资941万元】。2005年7月24日xx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222415xxxxx68,期限自200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卢xx)。
5、阿尔山市xxx分公司
⑴.2005年10月30日分公司在没有xx局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由阿尔山市xx局直接登记注册为阿尔山市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580万元,全部为实物出资【股东为阿尔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物出资1100万元(法人股东)和腾xx(实物出资240万元煤炭、崔xx240万元煤炭2名自然人股东】,2005年10月30日由兴安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xx验字(2005)第2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2005年10月30日申请设立登记的实收注册资本出资为1580万元。
⑵.2005年10月18日xx公司的三股东对拟投资的财产进行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目的:投资;评估财产为: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存货;由兴安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xx评字(2005)第88号评估报告确认:评估基准日2005年10月8日为1581.69万元。
三、分析意见暨诉讼策略
㈠分析意见
1、兴安xx有限责任公司与31名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xx公司,经乌兰浩特兴xx计师事务所xx验字(2002)第86号验资确认出资财产为14,172,000.00万元【其中:xx公司出资1393.4万元(出资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在建工程等实物);31名自然人出资23.8万元(出资现金于2002年11月4日存入x行乌兰浩特xx行,账号为048669080xxxx01)】。评估财产价值为14,718,195.86元;2002年11月20日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已经合法成立。
2、xx公司成立后,又分别设立乌兰浩特市xx分公司、科右中旗xx分公司、扎赉特旗xx分公司、突泉县xx分公司、阿尔山市xx分公司等5个分公司。
3、按照2005年3月15日兴安盟xxx公署委托内蒙古xx会计师事务所对xx公司及5个分公司财产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以内xx所评字(2005)第8号评估报告确认:截止2004年8月31日xx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共有财产141,880,066.64元。
㈡:诉讼策略
1、根据xx公司成立时的1999年《公司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9条、第20条、第26条、第27条、第29条、第34条、2005年《公司法》第3条、第7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第29条、第36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3条等条文的规定,凡是xx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应当由该公司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xx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经费,xx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该公司独立行使权利。
2、按照2009年12月22日辽宁xx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是:无法审查xx公司对外全部债务,建议兴安xx局采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被动’接受方式处理该公司的法律事务。该处理方式、方法与我本人的意见及《公司法》的规定截然相反。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议积极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但不排除诉讼解决该公司的法律问题,xx公司目前的经营期限仍然有效,按照工商局的登记期限应当自2012年11月20日期满,所以,xx公司应当于营业期限届满之前,尽快解决可以解决的遗留和善后问题,但不限于诉讼一种方式,而诉讼也是必经程序。
3、2004年9月24日xxxx公署向xxxxx有限责任公司致函告知:……对xx公司的合理债务予以接收。而乌兰浩特市所属这5家分公司在没有对自身债务进行清偿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经营转换方式,现在已经基本由国有性质的财产,变更为个人的财产。尽管方式繁多,但根本的一条原则就是,在xx公司没有对外清理债权债务、解散、破产等前提下,xx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果断措施,采取可以采取的一切措施,处理该公司的遗留问题。如果按照现在5家分公司的处理方式,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xx公司的合法财产利益,政府与企业之间并不存在xx关系,xx公司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都是基于xx工程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x,如果xx公司不积极的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实现时,作为债务人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按照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是可以的(即股东的消极不作为)。如果xx公司积极的处理该问题,对于未来的诉讼,或者财产进入诉讼强制执行过程中,无力清偿到期的债务,作为xx公司的债务人,或者xx公司本身均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4、内蒙古自治区xxx人民法院(xxx)内民x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xxxx)内民x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xxxx)民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xxxx)民x终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强调:判断某一民事主体的法律性质,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也是对xx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肯定,既然已经肯定了xx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那么,xxx公司为什么要消极的对待自身的债权债务问题呢?
5、我接受委托处理的是xx公司的牛xx诉xx公司、以及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案件,但现在我接受委托所作的工作已经远远大于所代理诉讼案件的范围了。此次汇报的目的、宗旨是:通过该诉讼案件将xx公司的历史渊源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一查明后汇报给贵公司,便于贵公司对该案件以及该案件以外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下一步如何解决xx公司的问题提供可供选择的参考。对于牛xx一案,我的意见如下:
一、针对牛xx的诉讼以及xx公司的遗留问题
1、牛xx的诉讼问题
⑴.牛xx使用作废的合同章与xx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价款2004年委托内蒙古xxx会计师事务所通辽xx部审计确认:工程造价11,469,559.00元。牛xx2006年11月13日催款时报价为18,363,137.00元,承认支付工程款为10,。713,449.10元,诉讼时强调拖欠工程款2,849,687.00元。我在询问这个数字来源时,xxxx分局告知本律师,因为材料有限,第一、审计报告没有;第二、数字可能是xxxx二建公司转账;第三、牛xx垫付材料款等形成的;但对账时结果是正确的,审计报告在XX市,需要时可以想办法去xx市查询。
⑵.牛xx的诉讼依据就是xx公司处于无人、无财产状态,所以,诉讼时,请求xx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⑶.我的诉讼代理意见是:第一、xx公司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调查时发现,2007年、2008年的两个借贷案件中,xx公司也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诉讼的,此次,也不应例外。第二、牛xx利用作废的合同章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合法验收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已经使用了该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之规定,该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后果,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如何让xxx人民法院法院同意我的观点,还要有一个进一步沟通的问题。第三、牛汝xx使用作废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进行工程施工,该公司目前的状况是否是本人诉状叙述的事实,还要通过开庭审理时进一步明确。但牛xx的这种违法行为是否能够合法化,按照个案标准应当不能。前提是:该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第四、原 xxxx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不能构成连带责任的依据。第五、按照《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之规定,xx公司与牛xx所使用的江苏xx建筑设备安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⑷.xx公司应当按照独立民事主体参加该案件的诉讼,通过现有的证据证明,xx公司能够清偿牛xx的债务,诉讼与执行是分开解决的,对于生效的判决如何执行与诉讼没有关系,执行时,可以通过xx公司提供财产状况的方式进行处理。所以,xx公司此次必须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诉讼。
⑸.如果xx公司参加诉讼,必须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好委托 xxx参与诉讼),我们律师事务所也可以xx委托我们认可的xxx诉讼,但诉讼代理费必须追加15万元左右,因为工作量较大。
⑹. xxx既然被以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而且也有财产、经费、虽然现在已经变更(变更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但是,该xx局与xx公司、以及牛xx工程合同发生在变更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应当以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为妥,一方面告知人民法院现在已经变更该xxx的企业性质;一方面告知xx局在xx公司没有注销登记之前,股东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基于这种情况,该xx局也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最好委托 xx的xx参与诉讼),或者,由我本人代理诉讼均可以,但因为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诉讼代理费同样需要增加15万元左右,这样一来,三个被告均参加诉讼时,诉讼代理费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约30万元左右(以协商的数额为准,但不能低于我们认可的范围,因为,第一次收费就过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我要求按照我的代理意见来办,当然选择xx公司诉讼代理人x,由我来确定xx人的人选,确保诉讼能够按照一个既定标准来完成。
2、xx公司的遗留问题
⑴.此次牛xx的诉讼也为我们如何处理xx公司的遗留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兴安xx局【原 xx责任公司曾经于2006年12月8日以xx发(2006)88号文件形式向 xx公署请示,要求解决各旗县(即5个分公司)工程款的问题,经 xx公署领导批示后,同意给付300万元用于解决工程款问题,并且已经落实并实施】,我们就以此为由要求xx政府解决xx公司的财产问题。
⑵.如果我们直接找xx政府解决这些问题,唯恐连政府的大门都难以进入。我的意见是:以xx公司名义将5个原分公司重新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返还xx公司财产的诉讼。尽管难度较大,如果为了更好的解决xx公司的问题,摆脱目前贵公司的相关责任问题,只能不得已而为之……。这样一来,xx政府就会出面协调解决xx公司的遗留问题,xx政府的出面,并不是我们的能力而达到的目的,而是现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xx公司财产的这些公司急切的找xx政府出面来解决xx公司的财产问题。据了解,目前这些公司都是有背景,或者有影响的人在控制着这些财产,所以,我想利用这些社会矛盾,来达到我们解决问题的目的。当然,并不排除我们操作时可能利用的媒体、或者一些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力量。
⑶.如果同意我的意见,我认为在xx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前就开始做,如果等牛xx案件结束以后来做,就会使我们失去这个良好的契机。我的意见是:以xx公司名义追偿财产,待通过追偿的财产清偿xx公司的债务,这个无可非议,任何部门、任何人对我们的举措都无法提出质疑。当然,因为我刚刚与贵公司进行接触,对我本人的能力、办事的效果、办事的方式、方法、是否能够解决牛xx的问题,还有一个考验和评价的过程,可能不会很快同意并接受我的意见。但希望通过我的汇报材料,以及我的认真程度,贵公司也会对我的工作态度有所认识。我是很认真对待贵公司对委托我处理牛xx案件的,通过该案件,并结合xx公司的营业期限,所以,我迫切的希望贵公司不要失去这个解决xx公司遗留问题的最佳时间。
⑷.如果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来全部处理xx公司的遗留问题,初步匡算费用约500万元左右,这可能是保守的计算。贵公司如果有决心解决xx公司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能否承担该笔费用问题。我作为案件的近距离接触律师,我知道可能在哪个环节,哪些环节上存在可能发生的问题,所以,解决问题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当然,有一些费用,可能我们还要收回来的,诸如:诉讼费等。我们诉讼的目的是要实现诉讼目的,当然,我们诉讼的付出就会很多、很大。
上述情况,请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xx公司善后事宜,因材料有限以及对材料的整理时间急促等因素,可能有不够全面的情况,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
本栏目:深圳沙井律师
上一篇: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 (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
下一篇:抵押无效,债权人不能诉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