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最近成功辩护了一起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马某因怀疑曹某拿走了自己的手机,遂纠集李某、蒋某等人找到曹某索要手机并发生口角,马某和李某、蒋某对曹某拳打脚踢,其中李某、蒋某还用木棍击打曹某头部等处多下,导致曹某住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将马某列为第一被告人提起公诉,认为马某是组织者,属于主犯,但辩护人提出马某虽是事件的挑起者,但其电话联系李某、蒋某等人的主要目的是要追回被曹某拿走的手机,并没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况且李某、蒋某用木棍击打曹某完全是临时起意,随手捡到地上的扫帚把而为之,完全超出了马某的预见范围,不应对曹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马某没有犯罪前科、且系未成年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主要意见,判处蒋某十年二个月,李某九年六个月,马某九年四个月。
附:《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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