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万某,女,住浙江省某市。被告:齐某,男,住浙江省某市。
原告万某与被告齐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两人就相识相恋。毕业工作后,齐某因受到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压力而患轻微精神分裂症,万某并未在意,并于2003年与齐某登记结婚。
万某原本想结婚后对齐某多加体贴关怀,齐某的病情会逐渐痊愈。但是齐某的病情在婚后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因为面临养家、子女教育等问题而有加重的趋势,发病频率也大大提高。这一切让万某觉得失去了信心,并逐渐为这种生活而感到疲惫。
2005年10月,齐某的病情处于稳定期,万某遂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在诉状中万某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原告为被告治疗已经尽了全力。现在被告发病频率极高,夫妻双方已经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答辩称:由于自己患病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减少是事实,但是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夫妻双方间的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和齐某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但是被告的病情在婚后虽经多次治疗但一直不见好转,并出现恶化趋势。这导致夫妻之间沟通无法正常进行,夫妻之间的感情日渐淡薄,原告为被告治病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现在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应适当支付被告部分治疗费用。2006年1月,法院做出判决:
准予原告万某余被告齐某离婚。
原告万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齐某生活费、医疗费共计4.5万元。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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