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买了一辆小型货车,主要在农村拉货做点小生意,开始梁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用了几年后到了2015年,梁某觉得车辆主要在乡下家附近跑,不去远的地方,不会出什么事,车子也旧了,再花钱不划算,所以不再买交强险。没料到,过了几个月后一天的傍晚时分,梁某驾驶货车经过山路的一个拐弯时,邻村的刘老汉喝酒后驾驶摩托车也经过这个路段,由于山体阻挡了视线,双方都避让不及,两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刘老汉当场身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老汉负主要责任。刘老汉的妻子、子女随后将梁某诉到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1179元。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这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如果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如何赔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法律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赔偿。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投保交强险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但总有个别车主出于侥幸、节省支出等目的,不投保交强险。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车主或者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梁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有义务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但其却没有投保,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最终,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判决梁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赔偿刘老汉家属经济损失111566元,不足部分的69613元(181179元-111566元)由梁某承担30%的责任,即20883.9元。对于刘老汉家属来说,人死不能复生,但这笔赔偿款至少让他们感到些许慰藉。梁某后悔莫及,如果当初他买交强险,就不用赔偿那么多了,而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他只需赔偿不足部分的30%而已。
律师给广大机动车车主们的建议是,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不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心理不投保,因为这不是为了你,更是为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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