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北京方政告官律师团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查明事实:2014年9月13日,原告李**等七人向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了申请公开“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的申请表,要求被告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书面答复,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公开信息,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表公开的“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事项进行答复。
法院认为:原告李**等七人在**区前巧报村拥有住房和门面房,原告有权获得“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的政府信息的权利。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李**等七人申请公开的“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事项予以答复。
(摘自:赛罕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呼行初字第00002号)
本栏目:深圳沙井律师
上一篇:首例侵犯商业秘密不起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