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被判公开之三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被判公开之三

 

代理律师:北京方政告官律师团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t6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查明事实:2014年9月13日,原告李**等七人向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了申请公开“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的申请表,要求被告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书面答复,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公开信息,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申请表公开的“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事项进行答复。 t6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认为:原告李**等七人在**区前巧报村拥有住房和门面房,原告有权获得“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的政府信息的权利。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t6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t6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起十五日内对原告李**等七人申请公开的“前巧报城中村整体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的施工许可文件”事项予以答复。 t6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摘自:赛罕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呼行初字第00002号) t6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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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3: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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