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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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文姜和张毅力在199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任何子女,双方仅有2个子女,分别是前妻、前夫的子女,名曰文武、郭辉。两人结婚前张毅力承租503号诉争房屋,2人结婚后,于2000年11月18日张毅力和文姜协商一致,希望购买了上述房屋。2000年12月11日,张毅力和该房屋的产权单位签订了《房改出售共有住宅楼房协议》,购买了上述房屋,由于文姜用了自己的工龄,因此房屋价款仅支付了10万元。
2013年,文姜因病卧床不起,张毅力在文姜病重期间一哭二闹三上吊,要求文姜写下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文姜遂新生怒火,但无奈自己心力交瘁,无力反抗,只好顺着张毅力的意思立下遗嘱。本以为自己的如意算盘打的啪啪转的张毅力怎么也想不到,文姜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身体开始恢复,而文姜身体恢复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自己卧床期间立下的遗嘱撤销。
2014年3月20日,文姜与张毅力2人因感情不和产生纠纷因此分居,郭辉在中调解,均无果,后放弃调解。
2014年4月11日,在文姜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毅力私自将上述房屋(简称诉争房屋)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至自己的孙子郭守义名下,
2014年5月11日,文姜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014年6月16日,文姜因车祸不幸身亡。
2014年8月9日,文武将张毅力、郭守义二人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双方就诉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双方将诉争房屋的登记信息恢复至张毅力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一、双方就诉争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郭守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张毅力名下。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房产继承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被告在2014年4月11日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张毅力和文姜在婚后取得,登记在张毅力名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规定,婚前承租婚后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房屋就是如此。法院结合庭审中原告递交的证据,认定该房屋系文姜和张毅力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毅力将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偿过户给其直系亲属的行为,意在转移、隐匿财产,目的是少分财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张毅力将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偿过户给自己的孙子郭守义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而归于无效。
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守义取得该房屋时、张毅力将房屋无偿赠与郭守义的行为系恶意串通,不具备主管善意,因此双方之间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以要求追回上述房屋,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将上述房屋的登记信息恢复至张毅力名下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认为,当下社会陷入的是一种金钱至上,膜拜金钱的风气,在如此风气之下,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亲情、道德、道义,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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