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部门主管华某将其饲养的一条藏獒带至公司,关在办公室内,未曾锁门便前去厕所。当作为公司文员的饶女士,因向华某送达文件而进入办公室后,由于猝不及防而被藏獒咬伤,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可面对饶女士的赔偿请求,公司认为饶女士的伤害完全是华某的个人行为所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即使公司存在没有为饶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过错,也因饶女士不在工伤之列,而无需担责。华某则认为,饶女士未经其许可贸然进入其办公室,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只能自食其果。请问:饶女士究竟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说法:
饶女士有权同时要求公司和华某赔偿损失。
首先,饶女士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藏獒系华某私自带入,但这并不能否定饶女士的伤害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饶女士是在上班时间,因履行作为文员的工作职责,而进入公司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且事先就办公室关着藏獒一无所知,对受到来自藏獒的伤害纯属猝不及防。在公司没有为饶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公司自然必须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其次,华某的行为当属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鉴于藏獒属于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也就意味着无论饶女士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存在伤害的事实,华某便难辞其咎。更不用说,华某将藏獒放置在办公室这一公司的公众场所,且未作任何警示,也未采取锁门等阻止他人进入的措施,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听之任之。同时,办公室并非华某的私人空间,饶女士为了工作,未经华某许可进入也非过错。
再者,饶女士有权分别要求公司和华某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饶女士有权同时获得双重赔偿:基于工伤,要求公司担责;基于侵权,向华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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