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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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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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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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经商,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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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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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翁某某,男,汉族,1985生,经商,住址:贵州省遵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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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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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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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翁某某支付原告罗某某货款B元,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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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任有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剩余款项逾期,被告翁某某除支付剩余款项外,还需要就剩余款项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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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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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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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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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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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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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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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 记 员 朱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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