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昆山市某典当公司
被告一:李某
被告二:沈某
被告三:卓某
被告三代理律师:张璟律师(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08年11月16日签订《借款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16日至2008年12月16日止,利率为0.4%/月,综合费率为2.6%/月,逾期还款违约金为0.3%/日。被告三为被告一、被告二之还款责任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借款人均未按时还款,导致原告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011年3月10日,原告起诉三被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利息及综合费用162万元,违约金60万元。
二、本案的焦点
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我们进行了逐一的分析,最终得出三个本案的焦点问题:
1、被告三的担保责任是否依法应予免除。
2、原告提出的综合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3、违约金如何认定。
根据上面三个焦点问题,我方得出的办案基本思路就是先利用保证期间规则力求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这是我方最希望得到的结果。如果上述观点不能成立,那么我方从综合费用合理性及违约金的认定两方面来考虑降低担保人的责任。
三、办案过程
在接受被告委托以后,我们认真研究了案情,并针对对方的证据及分析出来的三个焦点问题,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借款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第4项之规定,违规发放信用贷款,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即使《借款担保保证合同》有效,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保证合同》并未约定借款的保证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告并未在上述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答辩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三)原告收取综合费用无法律依据,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的行为系违规发放贷款,而非从事典当业务,原告无权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综合费用,原告收取综合费用于法无据,请法院不予支持。
四)本案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减。
1、依照法律规定,违约金高于损失的30%,应认定为违约金过高,依法应予减少,其中原告的损失应按利息确定。
2、违约金具有补偿损失的作用,本案原告已主张利息损失,违约金与损失不能重复主张。
本案原告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若因此导致答辩人承担责任的,答辩人将不得不向原告主管部门经信委、公安局以及行业协会举报,要求吊销原告《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经营许可证》,并要求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59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方在庭上主要对三个焦点问题作出的如下回应:
一)对于保证责任免除问题,对方当庭拿出一份由第三被告作为见证人的承诺书,目的是为了证明被告三的保证期限没有过,但是我们认为该证据被告三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而非保证人,且该承诺书的落款时间比上述《借款担保证合同》的落款时间早,因此,我们认为借款人在签署《借款担保保证合同》后,已经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偿还了上述200万元借款,被告三仅对《借款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二)对于综合费用问题,对方并未给出直接答复,只是简单说明了下是原本的目的是要办理抵押,但是有客观原因没有办成。
三)对于违约金问题,对方当庭确定放弃该诉讼请求。
应当说我方在庭上,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情理角度,都表述的十分到位,法庭的效果十分良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
最终对方在感受到我方给予的压力后,主动联系到了我们,希望我方配合对方找到借款人,由借款人来偿还上述借款。我方从也积极配合了原告的工作,最终促使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案件结果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就上述借款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撤回了对我方的起诉。
五、办案心得
如何分析原告的诉求,并能够针对该诉求提出对我方依法有据的答辩意见十分重要,这对我们年轻律师来说是一项基本的执业技能,需要我们在今后办案的过程中不断的磨练。
开庭时的庭审效果对案件的走向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在开庭时我方从法理及情理角度充分表述了我方的观点,给对方心理上造成了较大了压力,最终促使对方提出了调解,并撤回了对我方的起诉。因此,作为年轻律师要学习这方面的能力,这对我们办案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张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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