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6月8日,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某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中国光大银行某分行向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提供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万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同时约定由太原某焦化公司、山西某焦化集团公司、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股东某甲、某乙提供最高额保证。2007年6月8日太原某焦化公司、某甲、某乙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08年5月23日,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于中国光大银行某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2008年6月3日再次与中国光大银行某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中国光大银行某分行分别与签订合同当日向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1000万元。截止2009年8月21日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尚有贷款本金750万元,利息149万余元,共计近900万元未还清。
2009年9月14日中国光大银行某分行依据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原告太原某焦化公司与其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要求太原某焦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光大银行某分行从太原某焦化公司在该行的账户中划走800万元。并于2009年12月10日将利息54万余元从太原某焦化公司账户划至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账户。某甲、某乙为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工作】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某焦化公司委托后,本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了解。对案件所涉及到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进行详细审查,并且对一系列合同的履行情况进项详细了解。经分析认为,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太原某焦化公司作为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光大银行某分行从其账户中分别划款800万元、54万余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为追回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损失的854万余元,律师为委托人太原某焦化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担保追偿权诉讼计划。
【诉讼经过】
太原某焦化公司将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某甲、某乙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某技术产业集团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经太原中院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太原某焦化公司的代理人,对该裁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大量事实,主张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终省高院裁定仍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的案情事实较为清楚,能否追回委托人太原某焦化公司的损失的关键在于执行。为了给案件执行奠定基础,律师向法院申请了一系列的财产保全措施。经过律师周密的计划,案件胜诉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原告太原某焦化公司执行回了查封冻结的被告山西技术产业集团公司的账户现金。而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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