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某村民小组的部分村干部签订了一份《土地合同租赁书》,将3700亩山地租给外地老板种植经济林。合同签订时,当地的土地租赁市场的租金本来就低,村干部又与老板串通,刻意压低了租金。经过折算,合同约定的年租金只有区区每亩3元多!之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广西沿海地区土地市场租金水平一路狂飙,合同履行期限未到一半,租金已经上涨了数十倍!与此同时,物价和其他的生产要素如人工、农资也上涨了数倍。显然,如继续按照原来的租金标准履行这一租赁合同,对村民极不公平。
2011年,该村民小组新一届的组长代表小组提起诉讼,以该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事后原告的村民也普遍强烈反对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是由于时间已经过了8年,外地老板也做了大量投入,种植的经济林木也将成材,未能胜诉。
2012年,组长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本律师提出变更思路,在难以以合同无效或者撤消合同收回土地的情况下,利用国内法比较少见的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变更合同的租金和期限,最大程度的维护村民的利益。
本律师代理该村民小组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照现在的市场租赁价格提高租金并缩短租赁期限(目的在于节省诉讼费用),起诉以后,本律师依法申请了有关机构对承包租赁合同的土地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果是,目前该地的租赁价已经达到每亩73元。本律师据此指出,由于合同双方不可预见的因素,10年内租金水平上涨了20多倍,同时物价和其他的生产资料如人工、农资也上涨了数倍。如继续履行这一租赁合同,对原告极不公平。也不能实现租赁合同充分利用闲置山地,为集体增加收入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合同的租金。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主张,将合同租金变更为每亩73元。判决作出后,村民们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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