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10月18日,自然人甲、乙和A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650万元整;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借款期内年利率为15%;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借款期为15天;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保证条款: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该笔借款以某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的房产作为担保物(现查明,该房产属于B公司,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房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进行抵押。2011年10月20日,乙通过银行向甲转账人民币630万元。2012年3月28日,乙向A公司出具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现A公司提出要求债务人甲就抵押房产价值先承担担保责任,并诉诸法院。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甲、乙之间借款合同成立与否;二是A公司是否能要求债务人甲就抵押房产价值先承担担保责任。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笔者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A公司不能要求债务人甲就抵押房产价值先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首先,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本案中,主合同涉及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并未成立,只是达成了借款合意。当事人双方之间所约定的借款金额为650万,乙向甲支付了630万元,故可直接认定借款数额为630万,当乙支付以后即视为合同已经成立。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其次,A公司不能要求债务人甲就抵押房产价值先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所涉及的担保有物保以及人保,在物保与人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即可成立混合担保。依我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案中,保证人称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系属于B公司,并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债务人甲,故其作为保证人在债务人甲物保的范围内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法定代表人只是法人的一个内部机构,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而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故该抵押物并非属于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而是属于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故该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不能得到支持的。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外,本案中抵押人以其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抵押,但尚未登记,故该抵押权尚未设立。但根据我国物权法所采纳的区分原则,不动产抵押未登记虽然不能设立抵押权,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而抵押人尚未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故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从以上论述可知,保证人也不得依混合担保中对债务人所存在的物保提出先诉抗辩权,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余朝晖沈吉平)Ba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10-28 20:18:17 浏览:

本栏目:深圳沙井律师

上一篇:不起诉实现担保物权

下一篇:担保人为逃避担保责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是否有效?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沙井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