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9年12月底,B告A借款20万元,其为A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为2010年4月底还清,C、D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B拒绝还款,A向法院起诉B、C、D,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并且要求支付其利息114000元。本律师作为C的代理人介入该案。
案情分析:
一、原告A持的借条为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债权凭证,证据有瑕疵。
二、被告C的担保期限已过,依法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三、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利息,且原告请求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属违法所得,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驳回
审判结果:原告迫于被告C的上述情况,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B达成和解协议,被告B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3万元,被告C、D不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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