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我某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该企业被诉,指派我去中院应诉,企业提供的只是开庭传票,并无起诉状,被告知:可能是银行贷款之类被诉,不知道被哪家银行起诉,官司必输无疑;因不知被哪家起诉,故你代理应诉弄清情况;问:诉状在哪?告:之前未收到诉状。
出于职业要求,代理人不知案情,只能按照惯常思维,做好“程序违法、未在庭前送达诉状保障答辩权”应诉答辩准备。
按期开庭,答辩意见说明后,法官立刻查送达回证,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中院提前曾送了诉状、并同时保全相关财产,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了字的送达回证;鉴于当事人众多,才答辩期满后安排开庭的。
我律师做准备的权利,被企业给剥夺了!因为他本没有打算叫我参与该案,理由是“财产抵押担保,是逃不了责任的,担保数额1000万,必输无疑”,后来收到传票,以为是另一案件,才通知应诉。
没奈何,没有任何准备地迎战:只得当庭审阅同是被告的借款人拿的诉状,快速反应,答辩原告就借款担保的事实举证、主债务诉讼时效己过,担保债务免除;担保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是迅速阅读、快速反应,提出了非常有利的直指要害的简洁的质证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观点,驳回原告对抵押担保单位的诉讼主张,一案胜诉,答辩单位免除了1000万的抵押担保之债。
具体案情是:贷款发生于农行与信用社分离之前的80年代,集体企业之间在政府引导下,互相担保,我代理的单位某农业机械厂,以企业资产(厂房、场地、设备)为某塑料厂做抵押担保,担保债务1000万元,抵押有登记。借款单位又保留原单位、另组公司,未偿还贷款,该贷款成为不良贷款。莱阳农行将该债务转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即部分诉讼,先行主张330万元,提供转让资料、报纸登录的追讨债务通知、抵押担保单位盖印知道债权债务转让的确认书。确认书是关键,代理人根据时间及内容提出:抵押担保属实,债务已过近20年,期间未向担保单位主张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免除;主债务过诉讼时效,担保责任免除;时效期满后且债权债务转让后,为长城资产公司盖印,只是确认债权债务转移事实被事后告知,并不是同意为该公司冲洗提供担保,不产生新的担保承诺。。。
事前 毫无准备的案子,开庭真的很精彩,最终代理意见被采纳,真是胜利喜悦充满怀,很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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