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人不一定承担清偿责任

近日,王玉琴律师代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成功为担保人避免经济损失85万元。

韩某与王某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协议,耿某以其房产做抵押担保。因韩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遂将韩某、耿某起诉,要求韩某、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玉琴律师接受耿某委托后,仔细审阅案件材料,按时出庭,通过质证和法庭辩论,王玉琴律师发表了三点代理意见:一、本案的实际借款金额是89万元,而不是100万元;二、房产未作抵押登记,抵押无效,耿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王某在明知抵押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出借借款,视为其放弃了抵押担保,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耿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以上三点代理意见,法院全部采纳。法院判决耿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对30万元在韩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极大的维护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详细案情见《抵押无效,抵押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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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20:18: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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