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工伤赔偿律师王伟以案说法---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案情介绍
李刚(化名),男,32岁,货车司机。2012年6月21日,李刚驾驶蒙H222**蒙H83**号挂重厢式货车受雇主王强(化名)指派前往山东淄博、章丘送货,在返回途中行至104国道与山东318省道临邑县路口南侧与另一辆货车(货车司机为刘明)相撞,致使李刚受伤,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认定,李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明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李刚住院治疗后,经河北沧州中西结合医院诊断为:双下肢多开放性骨折、左小腿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后,李刚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雇主王强以及挂靠车队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雇主王强以及挂靠车队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以李刚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2013年6月18日,李刚为维护其权益,向挂靠车队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裁判结果
1、2014年9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刚与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2014年12月24日,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刚属于工伤。
三、律师意见
王伟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李刚受雇于王强,但是王强将其实际所有的蒙H222**蒙H83**号挂重厢式货车挂靠在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该货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为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应当作为工伤赔偿主体。
理由如下:王强与挂靠车队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王强将蒙H222**蒙H83**号挂重厢式货车挂靠于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且将蒙H222**蒙H83**号挂重厢式货车登记在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王强与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挂靠关系。由于车辆的登记人为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王强亦对外以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名义从事运输,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认可在挂靠期间收取管理费用,因此,王强雇佣的李刚驾驶车辆,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实质上也从李刚的劳动中收益,王强虽然以个人名义雇佣李刚从事货物运输,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承担,基于上述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5款之规定,李刚与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刚有权要求锡林浩特市某货运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均为王伟律师承办案件。
文章来源: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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