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鉴定标准交替腰3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还是轻伤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王二欠张三2万元未偿还,李四纠集麻子等人将被害人从井冈山市强行带至吉州区,张三、李四等人对被害人殴打,致使被害人腰3右侧横突骨折。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张三、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
【争议焦点】
1、被害人腰3右侧横突骨折的伤情是轻微伤还是轻伤二级?
2、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内?
【辩护意见】
1、对起诉书指控的伤害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的伤情不构成轻伤二级,应评定为轻微伤,有两个证据印证,一是第二次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鉴定依据是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二是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书证审查意见书,并有该中心专家胡志强出庭作证。
2、本案因被害人的失信行为引发,其具有过错,若认定被告人有罪,量刑建议从宽处理。
【公诉意见】
1、鉴定人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合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b规定三处以上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一处或者二处以上骨折应该适用5.9.4.d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人庭前走访了吉安司法鉴定专家,他们将此类情况认定轻伤二级的标准观点是一致的。
2、医学界的主流观点,公诉人查阅了六本法医学专著,依据权威教材,椎骨由椎体和椎弓构成,横突属于椎弓的范畴,本案涉及的横突属于椎骨骨折毋庸置疑。
3、云智科鉴中心胡志强的庭审意见属于学理解释,且这块没有权威司法解释。依据医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现行法律规定,椎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并且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意见明确。
【法院裁判】
2015年8月22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并依法通知了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熊盾和北京云智科鉴中心法医专家胡志强出庭。法院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1、关于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应当采信北京云智科鉴中心的书证审查意见,认定被害人为轻微伤。经查,本案在侦查阶段对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先后进行了四次鉴定,前三次鉴定均在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分别为轻伤甲级、轻微伤、轻伤二级,第四次是因被告人不服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协商选定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该鉴定中心仍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后又申请了文证审查,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受理并由胡志强、庄洪胜作出法医书证审查意见书,意见为被告人身体损伤程度不宜认定为轻伤二级,可评定为轻微伤。本案经多次鉴定,各鉴定人与专家对被害人的伤情认定为第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意见一致,但对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产生分歧,这是因为新旧鉴定标准更替以及对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的理解差异所致。从医学角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鉴定原则以及新旧鉴定标准的对比来看,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江西SZ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02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充分,应予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2、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合法性问题。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的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因此,本院核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58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两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能积极预交赔偿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犯罪后能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三附带民事的被告共同伤害被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三附带民事被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587元。
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吉刑初字第64号。
【办案总结】
1、同一问题有多个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如何说服法官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化,越来越需要司法鉴定来评析案件中的相关专业问题,以便提高裁判的科学性,如人体损伤程度、死因、物价等。由于鉴定人水平的参次不齐,相关专业的自身局限性,相关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这是属于正常之事。当法庭上就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鉴定或咨询意见时,我们如何说服法官采信有利被告人的鉴定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注意所请专家的级别原则上比原鉴定人要高,出庭前做好辅导,做好充分准备,建议其尽量用通俗易懂,形象地言语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最终说服法官。相信,定案的鉴定意见产生合理怀疑时,法院在量刑时一定会网开一面,甚至是无罪判决。
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从法条文字的理解,各项赔偿项目中有“等”字的内容,从侵权法角度和有利被害人角度,“等”字的内容应作“等外”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院的精神,法院仅支持法条明文规定的赔偿项目,条文中的等应作缩小解释。理由是以前的附带民事“空判”现象多,法院压力大。新法经过两年多的适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被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各地法院观点不一。因此,律师在代理附带民事诉讼时,要准确地解答可能赔偿的范畴及标准,尽可能地促成民事和解,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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