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2、原则上应将民间借贷借据上记载的借款金额认定为本金。当事人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该规定仅针对民间借贷,但对于银行贷款及银保业务担保公司代偿后行使追偿权,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能否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法律未予规定。
结论:对于民间借贷,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银行贷款及银保业务担保公司代偿后行使追偿权,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予以支持。但司法实践这样操作时有悖法理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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