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陈若兰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在原告与被告侵害健康权纠纷案件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聚会当天饮酒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确认。
1、根据xx县交警大队对xxx、xxx以及原告的讯问笔录,xxx、xxx以及原告均认可原告在聚会当天喝了半两白酒、几瓶啤酒,完全能够证实原告在参加聚会当天喝了酒,庭审中xxxxxx一反前言,对已经自认的事实不予认可,又没有证据推翻,不能改变原告聚会喝了酒的事实。
2、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原告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xxx、xxx在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对原告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原告起诉后庭审时却说原告聚会时没有喝酒,根本不符常理。
3、根据被告答辩状陈述,原告嗜酒成性,在原告参加十余人的好友聚会时滴酒不沾,也不符合常理。
二、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各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善意提醒、劝阻、照顾,通知家属的合理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中的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包括注意义务,具体到喝酒事件上,包括提醒、劝告、照顾、帮助、通知家属的义务。
原告和各被告聚会喝酒,作为共同饮酒人,各被告不但没有尽到提醒、劝阻、护送或者通知家属的合理照顾义务,甚至在原告饮酒后未阻拦原告驾车行为,最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至今原告还在甘肃省康复医院接受治疗,各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根据近年各法院对共同饮酒事件的判例,一般情况下,喝酒的人承担的是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相关判决已提交法院,请求予以参考!
代理人:陈若兰
2015年8月25日
本栏目:深圳沙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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