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陈若兰律师接受原告xx公司的委托,在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购新房交旧房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向原告交付旧房。
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的《购新房交旧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购新房交旧房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售了新房,被告也按约向原告交付了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4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新房房屋钥匙。根据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被告应当自领取新房屋钥匙之日起60日内交回旧房,据此,被告至迟应于2014年10月12日向原告交回旧房,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旧房。《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继续履行《购新房交旧房协议》,向原告交付旧房。
二、被告拒不向原告交付旧房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至被告向原告实际交付旧房为止。
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被告未按约定的搬迁腾退时间交回旧房的,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直至交回旧房为止。按约被告至迟应于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交回旧房,因此,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26(开庭之日共计165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500元,该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交房之日。
三、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协助配合原告将旧房77%的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旧房后,原告向被告付清旧房房款,结清全部新旧房款后原告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旧房相关过户手续。但因为被告拒不交付旧房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按约向被告付清旧房房款,被告也不配合原告办理旧房过户手续,将其所有的77%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导致原告不能向第三人武成均交付该房屋,与第三人武成均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协助配合原告将其所有的旧房屋77%产权过户给原告,使得《购新房交旧房协议》得以全部履行。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陈若兰
本栏目:深圳沙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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