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陆续代理了一些刑事案件,越来越觉得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的重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完善,但是从司法实践看,交叉询问制度之所以难以落实,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对抗式诉讼,司法人员比较陌生。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在“可知论”思想指导下,理论上坚持真实客观,现实中追求实质合理,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的任务,从而强调案件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进而要求判决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管有些地方法院尝试推行类似交叉询问的证据调查方式,但由于对这一制度的理解表浅,同时又没有完善的配套规则规范,很难见到真正的成效。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几乎毫不例外的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适用,法庭审理活动对审前阶段不但不具有控制力,还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审前侦查阶段。即使侦查机关存在审前违法活动,法庭都只能坐视不管,只注重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审判条件,能否做出被告人有罪判决的实质结果。虽然目前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实际中真正能够启动又被排除的那是少之又少。另一方面,法庭对于证据的调查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也导致法庭过于依赖于侦查机关。
二、法庭审理中证人很少出庭作证,使交叉询问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毫无疑问,交叉询问得以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在于证人出庭,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是宣读证人证言,证人不出庭,交叉询问根本没办法进行,相比西方国家,证人不出庭可能会被重罚或者判处犯罪,但在我国证人不出庭是常态,出庭反而很另类。主要是在于证人经常因恐惧被报复、不想得罪亲戚朋友、又或是生活不想被打扰、更有人认为交叉询问会被问得没有尊严而不愿出庭。
三、庭审中控辩双方诉讼水平失衡,交叉询问难以进行。在庭审中,只有控辩双方水准相当才能切实发挥交叉询问制度的功效。不幸的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比率太低,当诉讼中一方是检察官而另一方是不懂法的被告人时,交叉询问形同虚设。由于风险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很多律师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而在没有律师的参与下,让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诉讼经验的公诉人与近乎法盲的被告人对垒,无论规则如何公平,也难以体现“公平竞赛”的精神,更谈不上实质公正。交叉询问是高超的专业技巧,没有接受法律教育,根本不懂得如何发问,故必然处于劣势,相对于公诉人被告人必然处于不公平的境地。
四、庭审质证中交叉询问组织不当,也难以达到交叉询问所追求的效果。庭审中,主审法官对公诉人在询问证人、被告人时使用诱导性、威胁性的语言放任自流,甚至有些法官在询问被告人时竟也使用威胁性语言呵斥被告人。究其原因还是长期受到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影响,法官的职权主义思想严重。实践中,有时法官对于交叉询问中控辩双方相互辩驳进行简单的予以制止,让其在庭审辩论阶段再向法庭陈述和开展,这样操作交叉询问就得不到预期的效果,更谈不上法官对于证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认证。法官对于庭审中当事人的异议,由于没有相关的处理经验,弄得不知所措。
此外,还有一些实际性的问题需要克服,比如如何对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进行交叉询问,才能不让她受到二次伤害?如何对受保护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如何对鉴定机:关的实际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等等。这些问题在庭审中经常发生也有很多争议,在交叉询问的制度和技术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余成虎律师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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