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张某为朋友担保债务30万元,到期后,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张某及债务人(其朋友),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故债权人申请执行张某与前妻共有的套房。张某前妻找过一些有点知名的律师,要求想办法保住其套房不要被执行,均无律师接手该案。通过朋友介绍,张某前妻找到我,我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原委,认真分析案情,接受委托后经过努力,张某前妻胜诉,如愿保住了套房未被执行。
具体案情:2008年5月1日张某为朋友担保借款30万元(借期一年)。2009年4月15日,张某与其妻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唯一一处房产(套房)归其妻所有。2009年5月1日,借款到期,债权人催债,债务人不能如期归还借款,要求续借一年,债权人同意并再次让张某担保,张某签字同意。2010年5月1日借款到期,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张某,判决生效后执行张某与前妻共有的财产套房。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套房是否属于张某的财产。
债权人认为:套房是张某与前妻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执行该套房。
本律师认为:套房属于前妻个人财产,张某的担保之债形成在张某离婚之后,属于张某个人之债,非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之债,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理由是(1)2009年5月1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变更借条是合同的重大变更,而且双方已约定原借条作废,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张某新的担保关系发生在离婚之后,故张某担保之债为个人之债,非夫妻共同之债。(2)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张某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已生效,套房属于张某前妻个人所有,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张某前妻的套房。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案外人张某前妻胜诉,债权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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