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孟津县某化肥厂,是一家老国企,在九十年代,该化肥厂曾为一私企——某实业公司贷款担保近300万元,后因该私企名存实亡,无力偿还贷款,故贷款银行屡次催促化肥厂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偿还欠款。
2005年,贷款银行将上述借款债权连本带息转让给另一企业——河南某某投资公司,2007年年底,该投资公司遂以债权人身份将化肥厂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化肥厂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欠款本息600余万元。
万分焦急之际,化肥厂找到于律师,委托于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
于律师经过详细地阅卷及调查取证,认为化肥厂在本案中已不应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并在庭审中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充分陈述了己方观点,最终该观点被洛阳市中院全部采纳。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某某投资公司对化肥厂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投资公司也未再提起上诉。
然而一年后,该投资公司却以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同时,省政法委也向省高院发函,要求依法审理。
在河南省高院对该申请再审案是否立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于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多次、系统地向省高院主办法官力陈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的正确性,说明该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省高院再次采纳了于律师的观点,裁定驳回某某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起巨额担保索赔案,至此尘埃落定,化肥厂未承担分文担保责任,厂领导和职工们均松了一口气。
不过,担保非儿戏,担保能免责也并非常有之事。在此,于律师还是提醒各位朋友和企业经营者,担保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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