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号李家亮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路桂英借款160000元,并立下借条交由路桂英收执,言明:李家亮向路桂英借款160000元,借款期限自
法院认为李家亮欠陆桂英两笔借款合(160000元、240000元)合共4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对于陆桂英认为位于清远市新城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的房屋林镜明是挂名的实际支配该房屋的人和权属人是李家亮,林镜明以该房屋为李家亮向陆桂英借款作担保的主张,因陆桂英对确认书“林镜明”名义的签字是否属林镜明亲笔签字不能确定,而且该确认书并没有注明林镜明用该房屋作抵押担保,林镜明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作担保,加上用房屋作抵押担保又诶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房屋又未办理产权证;且本案是审理陆桂英与李家亮的民间借贷关系,至于位于清远市新城晟禾汇江花园禾美居四座903(购房合同地址:第六号楼c座9层03房)房屋的权属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2009年12月1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城法民初字第2246号判决:被告李家亮清偿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陆桂英;驳回原告陆桂英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林镜明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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