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作用,但当事人少有通过诉讼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在交通案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热衷于找关系,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做文章。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法治健康。本人在代理顾问单位车辆在外地一大型上市公司单位运货时发生的车辆损害装卸工人案件中,目击证人均为对方单位工人,我方司机有口难辩。当地交警签发了不利于我方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我方负交通事故的全责。
2007年12月本人代理后,到当地调取交通事故档案遇交警的婉阻,申请法院调取也未获准。当时正遇百年罕见的雪灾,长途交通不便且危险,但本人还是坚持尽力做了相应的证据采集和诉讼权利防范工作。通过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通过事故认定书签发中的程序瑕疵,通过庭审时对有关证人的盘问在合议庭面前揭开事故责任的真相,找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程序的违法,从而迫使当地法庭推翻公安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判决双方负对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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