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明亮、陈芝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例(1)

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明亮、陈芝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例(1)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市中商初字第1639号
原告: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孟庄镇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贾方磊,总经理。
被告:陈明亮。
被告:陈芝梅。
被告:陈尔立。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亮、陈芝梅、陈尔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芝梅、陈尔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沙井本案被告陈芝梅、陈尔立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沙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陈明亮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据此,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陈芝梅、陈尔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芝梅、陈尔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陈芝梅、陈尔立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泽法
审判员 吴士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左 艳

2015-03-06 00:00: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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