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慧与孙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刘智慧与孙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市中民初字第2622号
原告:刘智慧。
被告:孙磊。
被告:刘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智慧与被告孙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孙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沙井本案被告孙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枣庄市台儿庄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沙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据此,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孙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孙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泽法
审判员 吴士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左 艳

2015-03-06 00:00: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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