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与高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王鑫与高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市中民初字第3141号
原告:王鑫。
被告:高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与被告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沙井本案被告现经常居住地在山亭区,按照地域管辖,本案应由山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本案诉讼标的额应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沙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且争议的诉讼标的额为55万元,并未超过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据此,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高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高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泽法
审判员 吴士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左 艳

2015-03-06 00:00: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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