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市中民初字第2703号
原告:迟翠香。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泰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成录,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迟翠香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沙井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枣庄市薛城区,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沙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据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泽法
审判员 吴士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