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中民初字第43号
原告:陈桂华。
被告:李继文。
被告:王绪平。
被告:山东心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文。
被告:董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华与被告李继文、王绪平、山东心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继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沙井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继文的现住所地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沙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四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据此,本院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李继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继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李继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
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泽法
审判员 吴士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