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市中民初字第2886号
原告:杜蕾。
被告:张盼。
本院受理原告杜蕾与被告张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沙井虽然其户籍所在地在枣庄市市中区,但是经常居住地在滕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沙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滕州市,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张盼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涛
审判员 李泽法
审判员 吴士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左 艳